———— 发布时间:2024-09-18 编辑:米乐官网版 阅读次数:————
12月5日,市民孟女士在某超市的肉类专柜购买了一些散装的精肉丸子,花了6.1元。上述途径对证据的要求不是很严格,但也要求消费者在发现食品购买变质并引发严重后果的第一时间做出反应。
鲁北晚报讯 12月5日,市民孟女士在某超市的肉类专柜购买了一些散装的精肉丸子,花了6.1元。回到家后,孟女士便将丸子收在了冰箱的冷冻柜里保存。第二天中午,孟女士给家人做了一顿美美的丸子汤,9岁的儿子狼吞虎咽,吃了5个大肉丸子,孟女士本来很高兴,谁知到了下午,儿子突然上吐下泻,可把孟女士吓了一跳。
因为孟女士学医出身,见儿子没有脱水等比较严重的反应,只是呕吐腹泻,推测是吃坏了肚子,便没有将儿子送医。当时,家人都没有联想到可能是中午吃的丸子有问题。
当天晚上,孟女士将剩下的丸子拿出来,打算晚餐继续做丸子汤。可是一打开包装,孟女士就闻到丸子有了异味。孟女士的丈夫觉得煮一下就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于是还是做了丸子汤,这次孟女士没敢吃,儿子也因为一直的不适提不起食欲,只有孟女士的丈夫吃了四个丸子。果然,很快孟女士的丈夫也出现了呕吐腹泻的反应,这时一家人才想到,丸子很可能就是“罪魁祸首”。
孟女士回忆,购买丸子时,存放丸子的冷柜虽然运转着,但是柜顶的玻璃推拉门一直开着,装丸子的袋子也一直敞开着口,而当时超市里已开足了暖气。孟女士推测,正是因为这些不利的保存条件,丸子肯定是变质了。
现孟女士家中仍保存着剩下的丸子,和当时购买的小票,她想通过自己的经历,提醒广大的消费者,注意食品安全,保护家人的健康。就此事,晚报也咨询了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的胡爱民律师,如果有人和孟女士有相同遭遇,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是,如果要按照上述规定追究经营者或者生产者的责任,则需要消费者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
在这起事件中,现在维权的时间点已经十分不利,因为孟女士所能提供的证据仅是2014年12月5日购买丸子的小票,至今已经过去近一周的时间,通常情况下已超过该类食品的保质期限。如果要证实丸子在购买时已属于过期食品或者变质食品,是很可能超出孟女士或者其他相同遭遇的消费者的能力范围的,更没有证据证明因为食用了该丸子而产生的事件中陈述的后果。
1、消费者带着剩余的商品(如丸子)和购物小票去超市与经营者协商,要求退货,并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损失。
上述途径对证据的要求不是很严格,但也要求消费者在发现食品购买变质并引发严重后果的第一时间做出反应。
此外,建议发生不适立即就医,让医生在诊断证明上写清楚是因为什么原因而生病,这种正式的医生诊断在维权时相对有利。